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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和管理措施(2)

0073.羁縻制

《史记.司马相如传》索隐:"羁,马络头也;縻,牛蚓也。"《汉官仪》云:"马云羁、牛云縻,言制四夷如牛马之受羁縻也。"所谓"羁縻制度"是历代封建王朝在多民族国家里对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少数民族地区所采取的一种民族政策。说简单一点,就是用当地的少数民族首领来治理当地的百姓,首领要按时向中央政府朝贡。在这个制度产生和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中,最基本的实质并未发生变化,只是在不同时期,某些现象或具体措施的形式有所不同而已。例如汉代对所利用的土著贵族封以"王"、"侯"、"邑长",这办法称为"羁縻"。唐对西南少数民族采用羁縻政策,设置了羁縻府、州、县,以各族首领为府州长官,统治当地人民,且可世袭,不征赋税。宋代因袭此制。明朝又在西北、东北等地区广置羁縻卫所,以当地首领为指挥使、千户、百户等。此制加强了对边疆地区的管理,也密切了中原与边疆的联系。"羁縻制度"是宋、元、明、清几个王朝土官制度之窠臼,实际上"土官制度"也可称为"羁縻制度"。

0074.努尔干都司

明朝设置的管辖黑龙江、乌苏里江流域等地最高地方军政机构。明政府为加强对东北的管理,从永乐元年(1403)到永乐七年相继在黑龙江、乌苏里江流域设置了一百三十二个卫,使海西女真、建州女真、野人女真诸酋长皆来归附。同年,明政府采纳努尔干官员的建议,在元朝努尔干征东元帅府的旧址,即黑龙江附近的特林地方建立努尔干都指挥使司(简称努尔干都司)。努尔干都司为地方最高一级的军政合一建制,直隶于明朝中央政府。都司以下各卫所官员,由明政府颁予的"诰敕"任命当地部族首领担任,并给印信、官服等,他们要服从明政府的命令。辖区居民向明政府交纳赋税。卫所不断增置,但万历年间,增至三百八十四个卫,二十四个所。分布区域东、南及于海,并越海抵苦夷(库页岛),西至斡难河(今鄂嫩河),北至外兴安岭。明廷经常派遣钦差大臣到努尔干地区巡视,并修建了永宁寺。寺旁树立两块石碑,刻有《敕修永宁寺记》、《重建永宁寺记》,记录了明政府管理和经营努尔干都司的事迹。两碑在寺前挺立达五百年之久,后被沙俄抢走。

0075.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用来解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是效仿唐代的"羁縻制度"而来的。元明清王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各族首领世袭官职,以统治当地人民的行政制度。蒙古宪宗三年,忽必烈平定大理政权,欲将西南各少数民族置入自己的统治之下,仿效羁縻之法,大量任用当地各部族酋长为各级官员,史称土官。元授各族酋长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等官,又在各族聚居地府、州、县设土官。当时关山阻隔,难以控制,以土官统治土民,对维护元朝统治确实起了一定的作用。明朝承袭元制,并陆续制订了土官的承袭、等级、贡赋、征调的制度。明中叶时土官改称土司。土司皆世袭,他们既是朝廷命官,对中央要履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又在辖区内保存传统的统治机构与权力,是"自王其地"的土皇帝。此制早期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生产曾经起过有益的作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土司制度,开始于唐代的"羁縻制度",形成于宋代,繁荣于明代,崩溃于清代,结束于二十世纪初,长达一千多年。

0076.改土归流

明清两代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当地世袭首领)实行流官(中央任命的有任期的官员)统治的一种政治措施。云南、贵州、广西地区历来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元明以来,实行土司制度进行管理,土司因是世袭制,往往擅作威福,鱼肉乡民,叛服无常。永乐十一年,明政府平定思南、思州的战乱后,废土司,分其地为八府四州,设贵州布政使司,从此贵州成为省一级的行政单位。明朝的改土归流政策因受到反抗不断反复。清初仍实行土司制度进行管理。雍正四年,云贵总督鄂尔泰建议"改土归流",他对土司采取招抚和镇压两种办法,先后用五年时间对贵州、广西、云南等地基本实现改土归流。乾隆时期平定大小金川叛乱,又四川西北部改土归流。清政府收缴土司印信,设置府、厅、州、县,实行和汉族地区相同的政治制度,改善了某些少数民族地区落后闭塞的面貌,有利于国内各民族间的经济、文化的交流,存进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

0077.理藩院

理藩院是中国清朝时处理外藩事务的部门,始创于清朝皇太极年间,在顺治年间由附属于礼部改为独立部门,并在清初至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成立前兼领对俄罗斯事务。在光绪三十二年(1906)的清末新政中因改革官制,理藩院改为理藩部。在清亡后,因帝国由统一的共和国所取代,再无藩属的概念,理藩部被撤销。在清初崇德元年(1636),皇太极创立理藩院的前身"蒙古衙门",负责处理对蒙古的事务。三年后,将蒙古衙门改为理藩院。随着帝国疆土日渐扩张,理藩院成为管理蒙古、西藏、青海、新疆以及西南土司等各个少数民族事务的行政机关,并兼理对俄罗斯帝国的事务。在顺治元年(1644),顺治将理藩院长官"承政"改名为"尚书",副长官"参政"易名为"侍郎",皆由满人或蒙古人担任,助理"副理事官"为"员外郎",并在随后的顺治十六年,让理藩院尚书、侍郎兼任礼部的官衔,在顺治十八年,顺治皇帝认为理藩院管理整个外藩事务,责任重大,附属于礼部不合适,便下谕此后理藩院官员不用兼礼部官衔,理藩院各长官又复称理藩院尚书和理藩院侍郎,顺治同时也规定理藩院官制与六部看齐,并授权理藩院尚书可参与中枢议政。

0078.达赖班禅制度

藏传佛教格鲁派两大活佛转世制度。格鲁派创始人宗喀巴最著名的两个弟子就是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他们世世转世,叫"呼毕勒罕"。"达赖",蒙语,意为"大海","喇嘛",藏语,意为"上师"。明嘉靖二十五年(1526),哲蚌寺的索南嘉措正式称活佛,以继承前世根敦嘉措的地位。明万历六年(1578),被俺答汗赠予"圣识一切瓦齐尔达喇达赖喇嘛",是达赖喇嘛名号之始。清政府于顺治十年(1653),正式册封达赖喇嘛五世阿旺罗桑嘉措,法定了达赖喇嘛的称号。"班禅"系梵语"班智达"的简称,即大学者之意。顺治二年(1645),蒙古和硕特部首领固始汗尊宗喀巴的四传弟子罗桑却吉坚赞为"班禅博克多",为班禅称号之始。康熙五十二年(1713),封班禅五世罗桑益西魏"班禅额尔德尼"。"额尔德尼",满语,意为"珍宝"。并颁金册金印,确认班禅在格鲁派中的地位。从此达赖、班禅转世。均由中央政府册封,遂成定制。

0079.金瓶掣签制度

又称金奔巴制。"奔巴",藏语意为"瓶","金奔巴"即金瓶。清政府对藏传佛教格鲁大活佛转世(呼毕勒罕)规定的抽签法。按此教说法,达赖、班禅及其他呼图克图(活佛)死后要转生。他们死时出生的男性婴儿被认为是他们的转世,要找来继承其衣钵。这个婴儿称为"灵童"。此制不严密,往往出现数位灵童争夺继承权斗争。清政府为解决这个矛盾,与乾隆五十七年(1792)颁发两金瓶,一置大昭寺,一置北京雍和宫,凡在理藩院注册的大活佛,如章嘉呼图克图、哲布尊丹巴、达赖、班禅等转世时,将寻得的"灵童"名字写于牙签上,置金瓶中掣定。中签的"灵童"成为合法继承人。此制度解决了活佛转世由蒙藏贵族操纵的局面,加强了清廷对西藏地区的管理。

0080.驻藏大臣

清朝政府派驻西藏地方的行政官员。全称是"钦差驻藏办事大臣",又称"钦命总理西藏事务大臣"。雍正五年(1727),始置正副二员驻藏大臣,统驻藏官兵,协助地方政府处理藏物。乾隆十五年(1750),清政府平定西藏贵族珠尔墨特那木扎勒叛乱后,进一步提高了驻藏大臣的地位,改革了西藏行政体制。遂废王爵,设噶厦(地方政府),任命四噶伦(三俗一僧)以分权,在驻藏大臣以及达赖喇嘛统驭下协办藏务。乾隆五十八年(1793),在平定廓尔喀入侵后,清廷颁行福康安所奏《藏内善后章程》,加强了驻藏大臣的权力和地位,并对其职权作了明确规定。此后遂成定制。驻藏大臣之设立是自唐宋以来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管理制度的重大发展。虽入选良莠不齐,明庸互见,但这一制度对于加强祖国统一,巩固边防,促进民族团结均起过积极作用。

0081.天朝田亩制度

是太平天国以土地制度为核心,包括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等内容的纲领性文献。1853年太平天国定都天京(今南京)后,经洪秀全批准颁布。设想了一个改革土地制度的方案,宣布一切土地都属于"皇上帝"所有,实行土地公有制。确定"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平均分配和使用的原则。把土地按产量高低分为上、中、下三级九等。它规定不论男女,"分田照人口"。还规定,县以下设立各级乡官,其体制、称号与军队相同。社会的基层组织为"两"。凡居民二十五家为一"两",设两司马负责管理生产、分配、行政、教育、礼俗、司法及地方武装等工作。每两设一"国库"、一礼拜堂,均由两司马主持。根据财产共有的原则,每家所得,扣除口粮外,其余全部送缴"国库"。"所有婚娶弥月喜事,俱用国库"。"其余鳏寡孤独残疾免役,皆颁国库以养"。太平天国希望用这个方案,建立"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社会。它所提出的平分土地方案,是对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的否定,反映了广大贫苦农民的土地要求,对鼓舞斗志有积极作用。但采用了绝对平均主义,是不可能实现的。

0082.五刑

五刑有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之分: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割鼻子),剕(也作腓,砍脚),宫(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进入封建社会后,奴隶制肉刑开始逐渐被废除,从汉初的文、景帝废除肉刑开始,封建五刑产生。封建五刑分别为笞、杖、徒、流、死,最初在《北齐律》中作为刑罚体系得以体现,随后由唐朝律疏进一步完善,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的重大进步。隋代以后,五刑变为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封建五刑一直到清末才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