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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中国的100次事件—王安石变法

中国11世纪的改革高潮

  

庆历新政失败以后,宋朝严重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并未缓和,积贫积弱的局面仍 在向前发展,统治集团感到危机四伏,因而要求改革的呼声在一度沉寂之后,很快又高 涨起来,终于掀起一次更大的变法活动。

王安石(1021—1086年),字介甫,江西临川(今江西抚州)人。其父王益做过几 任州县长吏,王安石在青少年时期随父亲到过许多地方,对宋朝的社会问题有一些感性 认识。庆历四年(1044年)进士第四名及第,其后在扬州、鄞县(今浙江宁波)、舒州 (今安徽潜山)、常州等地任地方官。多年的地方官经历,不仅使王安石深刻地认识到 宋朝社会普遍性的贫困化,而且也使王安石认识到社会贫困化的根源在于兼并。由此王 安石进一步认识到宋封建统治所面临的危机是:内则不能无以社稷为忧,外则不能无惧 于夷狄。因此,嘉祐三年(1058年)王安石在长达万言的《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分析 了宋朝内忧外患交织,财政日益困穷,风俗日益败坏的形势,提出了变更天下弊法及培 养大批适应变法革新需要的人才的迫切性。要求宋仁宗以汉、唐两代王朝的覆亡为前车 之鉴,果断实行变法。他还提出了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 的理财思想。这封言事书受到了一般官僚士大夫的称赞,却没有从最高统治集团中得到 任何反应。

治平四年(1067年)正月,宋神宗赵顼即位。神宗立志革新,他向元老重臣富弼等 人征询富国强兵和制胜辽与西夏之策,他们规劝神宗,在20年内不要提及用兵二字。宋 神宗从此不再倚靠这班元老重臣。熙宁元年(1068年)四月,召“负天下大名三十余年” 的王安石入京,用为参知政事,要倚靠他来变法立制,富国强兵,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 当时王安石已成为众望所归的人物,士大夫们大都以为只要王安石登台执政,太平可立 致,生民咸被其泽。为了推动变法,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王安石建立一个指导变 法的新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后条例司废,变法事宜由户部司农寺主持),并与吕 惠卿、曾布等人一道草拟新法,各路设提举常平官,督促州县推行新法。由此在中国历 史上影响深远的王安石变法,便大张旗鼓地开展起来。从熙宁二年到熙宁九年(1076年) 的8年内,围绕富国强兵这一目标,陆续实行了均输、青苗、农田水利、募役、市易、 免行、方田均税、将兵、保甲、保马等新法。这些新法按照内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几 个方面。

一、供应国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输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均输法。宋初以来,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军队的消费,在东南六路设置发运 使,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质。

发运司只照章办事,各路丰年物多价贱时不敢多办,歉年物少价贵时却又必须办足。 物货运到京城后往往因不合需要而削价抛售,朝廷所需却又要另去搜括。这些做法给富 商大贾操纵物价,控制市场,囤积居奇提供了方便。熙宁二年七月,颁行淮、浙、江、 湖六路均输法规定:总管东南六路赋入的发运使,掌握六路的财赋情况,斟酌六路每年 应该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资的品种、数额以及库存情况。然后按照“徙贵就贱,用近 易远”的原则,“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这项新法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 既保证朝廷所需物资的供给,又减少政府的财政支出和人民的负担。

市易法。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主要内容是在京城设市易务(后 改为市易司),以100万贯作本,负责平价收购商人滞售的货物,赊货给商贩贩卖,也 向商贩发放贷款。商贩赊货物及借款,需以财产作抵押,5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 市易法最初实行于京师,后来又推行到其他较重要的商业城市。

免行法。熙宁六年(1073年)七月正式颁行免行法。开封各行商铺原来承担供应官 府所需物品的任务,经常被迫用高价收购货物供官,所以“每纠一人入行,辄诉讼不 己”。免行法规定:各行商铺依据赢利的多寡向市易务(司)交纳免行钱,不再轮流以 实物或人力供应官府。此后,宫廷买卖物品,都通过杂卖场、杂买务,并设置市司负责 估定物价。

二、调整封建国家、地主和农民关系的政策,以及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有青苗法、 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和农田水利法。

青苗法。熙宁二年九月制置三司条例司颁行青苗法。仁宗时陕西转运使李参在当地 百姓缺少粮、钱时,让他们自己估计当年谷、麦产量,先向官府借钱,谷熟后还官称 “青苗钱”。王安石、吕惠卿等据此经验,制定青苗法。它规定把以往为备荒而设的常 平仓、广惠仓的钱谷作为本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 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加息2C10,随夏秋两税纳官。实行青苗法 的目的,在于使农民在青黄不接时免受兼并势力的高利贷盘剥,并使官府获得一大笔 “青苗息钱”的收入。

募役法。又称免役法。熙宁四年正月,司农寺拟定的募役法先在开封府界试行,同 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规定: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衙前等州、县差役的办法, 改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 上三等户分八等交纳役钱,随夏秋两税交纳,称免役钱。原不负担差役的官户、女户、 寺观,要按同等户的半数交纳钱,称助役钱。州县官府依当地吏役事务简繁,自定数额, 供当地费用;定额之外另加2C10缴纳,称免役宽剩钱。由各地存留,以备荒年不征收役 钱时雇役之用。此法的用意是要使原来轮充职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 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方田均税法。熙宁五年八月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和《式》颁行。此法分 “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

“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县令负责丈量土地,按肥瘠定为五等,登记在帐籍中。 “均税”就是以“方田”的结果为依据均定税数。凡有诡名挟田,隐漏田税者,都要改 正。这个法令是针对豪强隐漏田税、为增加政府的田赋收入而发布的。

农田水利法。熙宁二年十一月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农田水利利害条约》。条约奖 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建立堤坊,修筑圩埠,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如 果工程浩大,受利农户财力不足,可向官府借贷“青苗钱”,按借青苗钱的办法分两次 或三次纳官,同时对修水利有成绩的官吏,按功绩大小给予升官奖励。凡能提出有益于 水利建设的人,不论社会地位高低,均按功利大小酬奖。此法是王安石主张“治水土” 以发展农业,增加社会财富的重要措施。

三、巩固封建统治秩序和整顿加强军队的措施,有将兵法,保甲法、保马法以及建 立军器监等。

将兵法。作为强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简军队、裁汰老弱,合并军营。另一方 面实行将兵法自熙宁七年始,在北方各路陆续分设100多将,每将置正副将各1人,选派 有武艺又有战斗经验的军官担任,专门负责本单位军队的训练,凡实行将兵法的地方, 州县不得干预军政。将兵法的实行,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兵,提高了军队的战斗素质。

保甲法。熙宁三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其主要内容是乡村住户,不 论主客户,每十家(后改为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 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以住户中最有财力和才能的人担任保长、大保长和都保长, 同保人户互相监察。农闲时集中训练武艺,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王安石推行保甲法 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范和镇压农民的反抗,以及节省军费。

除以上几方面的措施外,王安石变法派还实行了改革科举制、整顿学校等措施。王 安石变法以“富国强兵”为目标,从新法次第实施到新法为守旧派所废罢,其间将近15 年。在这15年中,每项新法在推行后,虽然都不免产生了或大或小的弊端,有的是因为 变法派自己改变了初衷,有的是因执行新法出现偏差,但基本上都部分地收到了预期效 果,使豪强兼并和高利贷者的活动受到了一些限制,使地主阶级的下层和自耕农民从事 生产的条件获得一些保证。贫苦农民从新法中得到好处则很有限。虽然如此,王安石的 变法总归多少缓和了当时的阶级矛盾,稳定了北宋的统治。封建国家增加了财政收入, 当时朝廷内外的仓库所积存的钱粟“无不充衍”。

各项新法或多或少地触犯了中上级官员、皇室、豪强和高利贷者的利益。因此,在 每一项新法的推行过程当中,遂无例外地都遭受到他们的阻挠和反对。到宋神宗逝世之 后,哲宗继位,向太后垂帘听政,以司马光为首的守旧派掌握了政权,此前的新法便在 元祐初期全被废罢。